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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行非审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陕西海派九星装饰设计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海派九星装饰设计策划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碑行非审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婧,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阎玉安,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陕西海派九星装饰设计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1B2栋11801室。法定代表人赵仁元,经理。2015年4月24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4]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人社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4]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付德清审判员  潘 荣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