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李令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令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营分行开出的出票人为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建彩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