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惠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锦龙与朱宝虎、贺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锦龙,朱宝虎,贺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惠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胡锦龙。委托代理人徐尚志(受胡锦龙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宝虎。被告贺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锦龙与被告朱宝虎、贺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锦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锦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宝虎、贺秀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胡锦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