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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高学文与刘朝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文,刘朝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754-1号申请执行人:高学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朝进,男,汉族。高学文与刘朝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朝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东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