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1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高学文与刘朝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文,刘朝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754-1号申请执行人:高学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朝进,男,汉族。高学文与刘朝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朝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东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