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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夏艳与深圳市三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杨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艳,深圳市三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杨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夏艳,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刘少捕,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三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官龙村第一工业区综合楼四楼。法定代表人杨海锋,总经理。被告杨海锋,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谦,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艳诉被告深圳市三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三维公司”)、被告杨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艳的委托代理人刘少捕,被告杨海锋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被告三维公司经营困难,2014年7月15日,被告杨海锋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三维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每月3日结息4000元,并要求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三维公司的员工刘文的账户,再由刘文转入被告杨海锋的账户。2014年12月3日,被告违反协议约��,拒不履行支付利息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义务,但其仍拒绝履行。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三维公司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暂计至2014年12月);2、被告杨海峰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担保人刘文主张权利。二被告辩称,1、被告三维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但该借款行为与被告杨海锋无关;2、原告通过刘文将借款200000元转入被告杨海锋的账户,与刘文转账65000元的账户系同一账户,该账户由刘文持有及操控。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三维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三维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每月3日前支付原告利息4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刘文[即(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4号案原告)]系本借款的担保人。该借款��议有原告及被告三维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锋、总经理姚春贤、担保人刘文共同签字,并由被告三维公司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借款200000元转入刘文的银行账户,通过刘文将借款转入被告杨海锋的账户。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证明被告三维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每月3日结息4000元;2、夏艳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将款项转至刘文账户;3、刘文银行进账回单及账户明细,证明刘文于2014年11月3日将款项转至被告杨海锋个人账户。二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特别说明刘文付款账户(尾号1094)与154号案的付款账户相同。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对于被告三维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虽然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但因双方约定被告三维公司每月应向原告支付利息4000元,而被告三维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三维公司偿还借款20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每月利息为4000元,该利息标准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三维公司应按该标准向原告支付2014年11月3日至清偿当月的利息。另,原告主张借款系转入被告杨海锋的账户,故要求杨海锋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的是被告三维公司,被告杨海锋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系履行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非个人行为,虽然借款系转入被告杨海锋的个人账户,但并无证据显示该款系杨海锋的个人支出,原告亦在诉状中陈述系因三维公司经营困难而发生的借贷关系,可见借款并非用于杨海锋���人开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杨海锋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三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艳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11月3日起,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至清偿当月止);二、驳回原告夏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市三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保全费1540元,共计3720元,由被告深圳市三维��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深圳市三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