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1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张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0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戴茂方,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吉利,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货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合计50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吉利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