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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虎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诉李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苏某,女,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李某,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名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