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虎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诉李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虎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苏某,女,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李某,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名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