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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周国亮与孙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亮,孙存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388号原告:周国亮,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5日,现住奇台县。被告:孙存忠,男,汉族,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亮与被告孙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亮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亮撤回对被告孙存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邮寄费80元,合计284元,由原告周国亮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