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4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徐金福、金坛市社兴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徐金福,金坛市社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415-4号原告山东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傅家路968号。法定代表人延增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庆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福。被告金坛市社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指前镇解放村委印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金福、金坛市社兴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12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威世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金福在XXXXXXX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人民币存款各1200万元。(现有存款2.49元、0.15元、0.88元)二、冻结期间为12个月,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