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晓娜与邓州市公路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娜,邓州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郭晓娜,女,生于1971年12月2日,汉族。被告:邓州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常吉朝,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娜与被告邓州市公路管理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 静审 判 员 常 新人民陪审员 马成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