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4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张海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海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366号原告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9层906室,注册号110103003333755。法定代表人丁敏,董事。委托代理人彭绍群,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军,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原告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邦竞泽公司)诉被告张海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邦竞泽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彭绍群与被告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博邦竞泽公司诉称,张海军于2011年11月24日应聘我公司赴赤道几内亚施工劳务工作,并自愿与我公司签订聘用协议,其工作地点为赤道几内亚。出于对国外工作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考虑,我公司特采用封闭式管理。聘用协议到期张海军回国后,由于本人不愿再赴赤道几内亚工作,故不再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张海军对前期赤道几内亚情况的薪资待遇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张海军:1、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2、2012年7月3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310.34元;3、2011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平日延时、双休日加班工资29488.28元。张海军辩称,我于2011年11月入职博邦竞泽公司,担任弱电施工员,工作地点一直在赤道几内亚。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博邦竞泽公司未提出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也没有休年假。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博邦竞泽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张海军于2011年11月24日入职博邦竞泽公司,担任弱电施工员,工作地点为赤道几内亚。双方曾签订书面《出国聘用协议》及附件,约定了张海军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式、护照管理、保险办理等,其中约定:”由甲方(博邦竞泽公司)根据工程需要,工作期的起始自乙方(张海军)离开北京赴赤道几内亚之日起到乙方离开赤道几内亚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二年,如超过二年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张海军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博邦竞泽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工资。张海军工作至2013年11月25日,因双方聘用协议到期回国。博邦竞泽公司主张双方聘用协议到期前后曾以口头方式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但张海军未同意;张海军主张双方均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博邦竞泽公司未能就通知续签一节提交相应证据。张海军工作时间由博邦竞泽公司统一安排食宿,由该公司安排专车上下班。张海军主张工作期间每月休息1天(每两周休息半天),早上6:20出发上班,11:00下班,下午13:00上班,下午18:00下班。张海军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作息时间表予以佐证,该表载明:”6:20-6:30工作安排、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6:30出发上班11:00下班回基地11:20-11:40午饭13:30出发上班18:00下班回基地......注:每周日19:00-19:30全员例会”。博邦竞泽公司对该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未实际执行。博邦竞泽公司主张张海军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早上7:00至上午11:00,下午14:00至18:00工作。博邦竞泽公司提交了工作项目进度计划表予以佐证,张海军认可该计划表,但主张系部分工作。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博邦竞泽公司与张海军均认可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张海军每年可享受年假天数为5天。博邦竞泽公司主张张海军上述期间年假已休完,但表示具体日期不清楚,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张海军主张上述期间未休年假,博邦竞泽公司未支付年假工资。另查,博邦竞泽公司原名为北京天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014年7月16日更名为现名称。再查,张海军曾以要求博邦竞泽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博邦竞泽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海军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博邦竞泽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海军2012年7月3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310.34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博邦竞泽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海军2011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延时加班及双休日加班工资29488.28元;四、驳回张海军的其他申请请求。博邦竞泽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4]第8330号裁决书、《出国聘用协议》及附件、银行明细单、作息时间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本案中,张海军工作至2013年11月25日,因双方《出国聘用协议》到期停止工作。虽博邦竞泽公司主张曾口头通知张海军续签劳动合同,但未能就其上述主张提交相应证据,而张海军主张双方均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博邦竞泽公司应向张海军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核算,仲裁裁决数额未高于法定标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就加班工资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张海军主张每月休息1天(每两周休息半天),但其提交的博邦竞泽公司认可真实性的作息时间表中未能明确显示其上述主张,故本院对于张海军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作息时间表所载明的”每周日19:00-19:30全员例会”,本院确认张海军每周日存在0.5小时加班,博邦竞泽公司应向张海军支付2011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3482.76元。虽张海军主张存在平日延时的加班情况,但依据其提交的作息时间表未能明确显示其工作日有效工作时间超出8个小时,博邦竞泽公司亦主张张海军每日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故博邦竞泽公司无需向张海军支付2011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双方均认可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张海军每年可享受年假天数为5天,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博邦竞泽公司主张张海军已休完年假,但未能明确陈述休年假日期,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采信张海军之主张确认上述期间其未休年假。经核算,博邦竞泽公司应向张海军支付2012年7月3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310.3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海军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二千元;二、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海军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三千四百八十二元七角六分;三、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海军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至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三千三百一十元三角四分;四、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需向张海军支付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期间平日延时加班工资二万六千零五元五角二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博邦竞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星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