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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燕娇与广州市道教仁威祖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燕娇,广州市道教仁威祖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71号原告:何燕娇,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道教仁威祖庙,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黄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燕娇诉被告广州市道教仁威祖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燕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道教仁威祖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燕娇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道教仁威祖庙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燕娇负担。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萧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