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牡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金慧与孙月珠、张秀、刘战宇、牡丹江恒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韩金慧,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月珠,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秀,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战宇,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牡丹江恒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119号,组织机构代码72533743-6。法定代表人原永余,男,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韩金慧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牡民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金慧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出售车辆时并未超过报废期,所以不应承担责任,且原审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因为再审申请人将车辆售给了谢丝海,是谢丝海把车出售给刘战宇的,所以谢丝海应当参加诉讼。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孙月珠提交意见称:韩金慧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和第六条第二款:“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的规定,再审申请人韩金慧在涉案车辆距法定报废期限只差1个月时将车辆予以出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具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虽然谢丝海也存在违法转让报废车辆的行为,但孙月珠、张秀撤回对谢丝海的起诉不影响韩金慧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故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韩金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金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王维平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