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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成先与万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先,万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徐成先,男,汉族。被执行人万云飞,男,汉族。关于徐成先与万云飞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隆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云飞支付借款1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云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徐成先与被执行人万云飞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万云飞的儿子万瑞伟担保,每年11月份最少支付20000元,如不履行,由法院处置被执行人万��飞在板桥街青龙街的铺面一格。因本案暂不能执行完毕,申请人徐成先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的(2015)隆民执字第000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