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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任宏斌与邬夫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宏斌,邬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任宏斌。被执行人邬夫成。申请执行人任宏斌与被执行人邬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宏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9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邬夫成现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