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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雁飞与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雁飞,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李雁飞,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雁飞与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6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退还李雁飞风险保证金一万六千三百元(账户名:李雁飞,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市支行,卡号:×××)。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四元,由原告李雁飞负担(已交纳)。权利人李雁飞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市范围内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李雁飞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0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