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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某清、闫某茹与段某、梁某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清,闫某茹,段某,梁某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清。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茹。委托代理人高某平。委托代理人高志强,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委托代理人杨辉,河北兙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科。委托代理人冯元考。上诉人高某清、闫某茹与段某、梁某科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3)鹿民一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1、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原审依据简易程序审理,程序错误。2、高某清、闫俊如主张,段某与高智辉之间不是夫妻关系。提供2015年2月9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证明予以证实。故对段某与高智辉之间是否是合法夫妻关系,应进一步核实,以确定段某是否有继承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3)鹿民一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周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