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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执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罚款决定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复字第10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则平。申请执行人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汉林。申请复议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乡市法院)作出的(2015)湘法执字第10-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已立案审查。在本院审查申请复议人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期间,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撤回复议申请的报告。本院审查后认为,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湘法执字第10-1号罚款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陈志雄审 判 员  邹湘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