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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金朝辉与王玉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朝辉,王玉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金朝辉,男,满族,1958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王玉晏(曾用名王玉彦),男,汉族,1951年6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朝辉与被告王玉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