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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执字第6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钱跃程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执字第627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钱跃程2014年9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对钱跃程作出京国土(海淀)分局罚字(2014)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钱跃程于2012年8月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玉河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新建房屋占地面积406.5平方米。该地现状地类为设施农用地,规划用途为风景旅游用地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具体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西玉河村西,东至西玉河村集体土地,南至空地,西至西北旺镇林业站,北至村内道路,该范围内新建房屋占地面积406.5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日,市国土局向钱跃程直接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钱跃程签收。在法定期限内,钱跃程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认为,市国土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法定职权。钱跃程未经批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玉河村集体土地上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国土局在调查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勘验、权利告知等程序,对钱跃程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量适当,并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因钱跃程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现市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海淀)分局罚字(2014)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勇代理审判员  孙 建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