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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永祥、张心泉、周洪祥、张忠明诉雅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祥,张心泉,周洪祥,张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雅行初字第19号起诉人王永祥,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6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起诉人张心泉,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8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起诉人周洪祥,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起诉人张忠明,男,汉族,生于1950年1月25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王永祥、张心泉、周洪祥、张忠明的起诉状,经告知补正立案材料后,王永祥、张心泉、周洪祥、张忠明于2015年5月12日再次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称:起诉人系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均田村四组村民,2014年3月,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以公告形式作出的《关于雅化集团雅安生产点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起诉人认为该补偿安置方案存在以下几方面违法:一、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的审批主体和实施主体是雅安市人民政府,故本案应以雅安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二、征地补偿方案程序违法。201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征地,雅安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作出征地安置方案公告,违反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及第七条的规定。此外,2014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生在起诉人所在村集体征地拆迁后才确定征地补偿。三、征地补偿方案认定的具体补偿错误。雅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补偿显然过低,不足以补偿起诉人失去的土地补偿,且对房屋的补偿方案只字未提。四、依据2000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确认由雅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以公告形式作出的《关于雅化集团雅安生产点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责令雅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安置起诉人居住的房屋。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永祥、张心泉、周洪祥、张忠明起诉的《关于雅化集团雅安生产点搬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本案的被告应为该公告的作出机关雅安市国土资源局,经我院告知起诉人错列被告后,起诉人拒绝变更,故起诉人王永祥、张心泉、周洪祥、张忠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永祥、张心泉、周洪祥、张忠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