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特清预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庆英与北京东铭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英,北京东铭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特清预初字第03196号申请人刘庆英,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东铭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法定代表人苏宝成,总经理。申请人刘庆英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东铭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铭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经审查,北京东铭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注册成立。申请人刘庆英为北京东铭公司的股东,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5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东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后北京东铭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东铭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即判决其解散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即2014年12月8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东铭国际公司至今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刘庆英向人民法院提起清算的申请。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向北京东铭公司送达强制清算申请书及审查清算案件通知书,北京东铭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任何异议,故申请人刘庆英有权提出对北京东铭公司进行清算。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庆英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北京东铭国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何杨彪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人民陪审员 王增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