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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安怀与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怀,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李安怀,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安怀起诉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2)建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安怀偿还借款998.5万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中融信佳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李怀安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已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破产重整申请,申请人应及时向该院申报债权。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建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盛云峰执 行 员  吴 虹执 行 员  殷仁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何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