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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廖其来与廖其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其来,廖其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廖其来,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廖其煌,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其来与被告廖其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其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找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其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0元,撤诉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廖其来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赖大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