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廖其来与廖其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其来,廖其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廖其来,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廖其煌,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其来与被告廖其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其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找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其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0元,撤诉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廖其来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赖大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