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熊先伦与庞益庆、王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先伦,庞益庆,王德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熊先伦,男。被告庞益庆,男。被告王德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先伦与被告庞益庆、王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先伦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先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先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熊先伦承担。审判员 黄胜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达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