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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建、燕普查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燕普查,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二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农民。被告人李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6月1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至2015年1月3日。被告人李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燕普查,农民。被告人燕普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1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农民。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燕普查、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燕普查、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燕普查、徐某经预谋后于2014年11月1日4时许,携带撬棍、螺丝刀至常熟市虞山镇元和快乐购体育用品店,采用翻墙、钻窗、撬保险箱、撬抽屉等方式,在二楼董事长办公室内窃得劳力士牌手表1块、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555牌香烟5条、硬中华香烟12包、玉溪庄园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1条、德尔惠牌双肩包2只、德尔惠牌黑色上衣1件等物。事后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销赃得款人民币1800元。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窃香烟、双肩包、上衣共计价值人民币3270元、被窃手表价值人民币74970元。被告人燕普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手表、上衣由公安机关追缴归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建、燕普查、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建、燕普查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燕普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但被告人李建辩解称窃得的软中华香烟1条系假烟。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建、燕普查、徐某经预谋后,携带预先准备的撬棍、螺丝刀等工具至常熟市虞山镇元和快乐购体育用品店,采用被告人李建、燕普查翻墙、钻窗入内、被告人徐某在外望风的方式,通过撬保险箱、抽屉的手段,在二楼办公室窃得价值人民币74970元的劳力士牌手表1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620元的555牌香烟5条、硬中华香烟12包、玉溪庄园香烟1条、双肩包2只、黑色上衣1件及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软中华香烟1条等物品。事后,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经销赃得款人民币1800元。2014年11���13日晚上,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梧田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浙江省温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15道圆通快递中转站将被告人李建、燕普查、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燕普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劳力士手表1块、黑色上衣1件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了被害单位。另查明,被告人李建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6月1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3年6月2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月3日。被告人李建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相关人员邵某、梅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劳力士(上海)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李建提出赃物软中华香烟1条系假烟的辩解,根据三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窃得赃物后销赃过程中,因买受人认为该条软中华香烟系假烟而未卖掉这一事实,公诉机关按照真烟的价格鉴定认定该香烟的价值,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李建提出的该辩解意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燕普查、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建、燕普���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燕普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建、燕普查、徐某犯盗窃罪的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燕普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刑执字第3106号刑事裁定书中裁定对被告人李建宣告的假释,执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燕普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瑞秋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赵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传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