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395号原告蒲某某,女,26岁。被告肖某某,男,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德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