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立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莹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莹,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立保字第37-2号申请人:梁莹。担保人:杜明。担保人:杜良。担保人:张建新。担保人:艾买提江.那买提。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成功.申请人梁莹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功价值39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梁莹位于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58号绿苑雅筑3栋11层3单元1101号房屋及担保人杜明、杜良位于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58号绿苑雅筑3栋11层3单元1101号房屋、担保人张建新位于乌鲁木齐天山区青年路26号月光小区3号楼4单元701室、担保人艾买提江.那买提位于乌鲁木齐天山区新华北路201号新台商大厦高层综合商住楼1栋6层601室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申请人梁莹位于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58号绿苑雅筑3栋11层3单元1101号房屋屋手续。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杜明位于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58号绿苑雅筑3栋11层3单元1101号房屋屋手续。三、查封、冻结担保人杜良位于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58号绿苑雅筑3栋11层3单元1101号房屋屋手续。四、查封、冻结担保人张建新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6号月光小区3号楼4单元701室房屋屋手续。五、查封、冻结担保人艾买提江.那买提位于乌鲁木齐天山区新华北路201号新台商大厦高层综合商住楼1栋6层601室房屋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