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满城县。被告严某某,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