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力派尔(珠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刘基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力派尔(珠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lucianoarici。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基善,男,苗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暂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938。原告力派尔(珠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派尔公司)诉被告刘基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基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利用担任原告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之便,先后分14次偷走公司仓库内的tf1#3.5型紫铜棉14包共计350公斤,并多次修改工人提交的领料单以平衡库存数。经鉴定,涉案的财物每公斤68元,共计23,800元。上述事实已经由(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因被告的侵占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刘基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8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刘基善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基善于2012年6月份入职力派尔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职务,负责管理涉案的紫铜棉。被告人刘基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害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的数量为350公斤,价值人民币23,800元。该刑事判决已经于2014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刘基善职务侵占紫铜棉的数量为350公斤,价值23,800元,本院迳行确认。原告力派尔公司在(2014)珠金法刑初字第236号中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被告刘基善侵占原告的财物价值23,800元,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3,800元,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基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力派尔(珠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396元,由被告刘基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