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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吴某,女,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乐红亮,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甲,男,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莲花,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乐红亮,被告郝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乐红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郝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吵闹。夫妻两地分居,被告长期猜疑原告,存在家庭冷暴力,无性生活。每次产生矛盾后,被告均不肯和原告沟通,逃避问题,无主见、无担当。被告及其家人重男轻女,自女儿出生后,对原告不管不问,使原告感受不到家庭温暖。2015年元旦,双方又发生争吵,原告不得已住进医院宿舍,双方分居。原告认为,被告所作所为,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郝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郝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因为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原告与公婆有矛盾冲突,并没有导致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被告认为,只要双方多沟通,完全可以解决现在的家庭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6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郝某乙。婚后,感情一般。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致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出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郝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