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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672号原告董某某,女,1991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苗某某,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年法人民陪审员  常亚娜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