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新合因与被上诉人王崇义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合,王崇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合。委托代理人刘用、李龙(实习),河南迪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崇义。上诉人张新合因与被上诉人王崇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新合委托代理人李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崇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退还张新合。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杨成国审判员 张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