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林翔、珠海经济特区建设财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行长。被执行人:林翔,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1007。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财务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常青。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林翔、珠海经济特区建设财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378.13元及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04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17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 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