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5日,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经调解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诗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