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钱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5日,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经调解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诗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