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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靖宇县。被告任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300元,退回一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