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聂发远与周必聪、傅丹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发远,周必聪,傅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794号申请执行人聂发远。被执行人周必聪。被执行人傅丹芳。申请执行人聂发远与被执行人周必聪、傅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17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助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