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211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任某甲,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