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宝成与王九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成,王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成。被执行人王九鹏。王宝成与王九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庆城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九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宝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九鹏给付劳务费1129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九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王九鹏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九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宝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九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宝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白克恭审判员 王全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