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蒙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蒙初字第56号原告吴某某,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铭炎,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雷某某,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冉成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秦应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