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汤小宏与李常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小宏,李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194号申请人汤小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杰,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常青,女,汉族。申请人汤小宏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张月莲提供了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常青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xxxx号新港鸿花园xx区新港鸿花园xx栋xxx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1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二、查封担保人张月莲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涛路海涛花园xx栋xx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x**),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1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