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振强、李桂春与李桂春、沙广强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强,李桂春,沙广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34号原告王振强,成年。被告李桂春,成年。被告沙广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强诉被告李桂春、沙广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45000元,并提供¥10000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桂春、沙广强银行账户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