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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楼萍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萍,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374号原告:楼萍,(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5********)。委托代理人:楼杭炜,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7、155、163号。法定代表人:吴伟哲。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楼萍诉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18日,原告楼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萍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楼萍负担。审 判 员 陈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