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调确字第0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丁××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08351号申请人丁,女,1954年7月31日出生。申请人,女,1935年4月30日出生。申请人及申请人高的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申请人丁、高、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自愿达成编号为(2015)0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高、刘放弃对昌平区镇村北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丁继承。二、高、刘同意协助丁办理昌平区镇村北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过户手续。2015年5月6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丁、高、刘于二○一五年五月六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编号为(2015)0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