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翠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