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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世贵、朔州金世源煤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世贵,朔州金世源煤业有限公司,武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729号原告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维国,职务董事长。被告李世贵。被告朔州金世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君,职务经理。被告武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贵、朔州金世源煤业有限公司、武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朔州金世源煤业有限公司的洗煤设备一套并用尹喜爱位于市府东街北侧赢湖花园小区7#--5-302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鑫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朔州金世源煤业有限公司的洗煤设备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