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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孙效岩、孙忆平等与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效岩,孙忆平,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52号原告:孙效岩,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217。原告:孙忆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224。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志辉,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军。委托代理人:罗永洪,系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伟坤。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晖独任审判,并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志辉、被告委托代理人罗永洪、陶伟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办事处科技北路1号锦绣北苑**房,价款570293元;被告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商品房验收交接时,被告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原告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应自上述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已付房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足额支付了购房款,但涉讼房屋在2014年2月17日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被告已经构成了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在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后的60日内,被告仍未为原告提供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13688元(房屋总金额570293元×0.05%×逾期天数48天)予原告;2.被告支付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2852元予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2013年11月,部分业主到狮山镇政府信访部门要求在施工图上加建并未标注为围墙的南面围墙,政府要求被告加建围墙后才给予验收,导致涉讼房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延迟,因此,被告延期交楼的责任在于部分业主,相应责任应由原告承担。2.被告在2014年1月29日通过各部门验收合格,因1月30日是春节,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推迟至同年2月17日。而被告已于1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的形式通知原告办理收楼手续,因此,即使被告需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违约金也只能计至2014年1月27日。3.原告请求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被告向产权登记机关申报备案时必须提供包括原告已实际收楼的相关材料,但原告在2月17日后才办理收楼手续,则原告将未获得相应权属证书的责任推至被告,显失公平。且被告在2014年4月10日已将相应的备案资料提交至相应部门,因此即使从竣工备案之日起算,被告提交资料的时间也在合同约定内,即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狮山锦绣北苑的房屋,双方对价格、房屋交付期限、交付条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4.购房发票及贷款借据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责任。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逾期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收楼通知书、收楼签领表及收楼验收表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收楼。3.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办理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已于2014年4月10日将备案资料提交至相应部门,并未逾期办证。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收楼的时间予以确认,但认为证据3只能证明被告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至于办理的手续是否齐全并无显示。诉讼中,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如下: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53、754、755、756、757、758、759、760、760-1号调查函的复函复印件1份。经质证,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认为可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已于2014年4月10日向房管部门提交涉讼房屋确权所需材料,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1-5、被告出示的证据1-3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相对方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均予确认。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办事处科技北路1号锦绣北苑**房,价款570293元;被告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逾期交房不超过30日的,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超过30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2015年1月28日,原告签署收楼书,其内容包括涉讼房屋可于该日交付使用。同年2月17日,涉讼房屋经竣工验收备案。针对涉讼房屋所在1号楼,行政部门对办理确权备案资料的收件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确权时间为同年5月28日。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原告在2014年1月28日实际接收了房屋,本案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7984元(570293元×0.0005×28天)。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接收的房屋不符合安全使用基本条件,且该房屋在同年2月17日即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原告主张计算至同年2月17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3688元依据不足,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小区围墙建设与单栋楼宇竣工验收并不存在必然关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延迟验收备案的原因在于业主,本院对其提出竣工验收备案因业主原因推迟的辩解不予采纳。涉讼房屋在2014年1月27日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原告也未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实际接收了房屋,被告主张逾期交楼违约金应计至2014年1月27日依据不足,本院也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涉讼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行政部门对办理确权备案资料的收件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故本院认定被告于此日才履行完上述约定中报送材料备案的义务。对比涉讼房屋交付使用时间2014年1月28日,被告履行办证义务已超出约定期限,被告应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851元(570293元×0.005)予原告,原告请求超出的部分,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984元予原告孙效岩、孙忆平。被告佛山市南海锦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851元予原告孙效岩、孙忆平。驳回原告孙效岩、孙忆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75元;被告负担70元,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