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磨华,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和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了解,婚后两人性格冲突严重,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不能忍受被告时常喝酒后发酒疯,甚至殴打原告,对原告的父母也不尊重,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关心很少。原告回顾这十年的婚姻生活,感到深深的后悔、害怕和痛苦。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被告被羁押在看守所,双方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李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50%。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小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愿意给多少都可以。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被告还是愿意跟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保证出去后改掉爱喝酒的坏习惯,为了生活为了孩子,尽能力做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后,于2005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因被告酗酒及为一些琐事吵架,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5年2月12日,被告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逮捕,羁押于广西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让互谅,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符合感情完全破裂等严格的法律条件。原告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虽然被告酗酒,并且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而被羁押,暂时未能承担起家庭责任,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被告目前仅仅是涉嫌犯罪,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故此种情形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考虑到原、被告系经过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且现在小孩年纪尚幼,需要健全的家庭环境;加上被告已经当庭表示悔改,表达了挽回夫妻感情的意愿,所以原、被告不宜在此时离婚。只要原、被告在今后加强沟通,共同努力维护家庭关系,相信夫妻感情可以得到修复。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有修补和维护的可能和必要,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卢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卢某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基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