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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吴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吴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童新,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鄢烈超、田国昌,均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吴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王如富,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和律所)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吴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和律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捏造事实,其判决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即认定“吴泰公司举证证明在仲裁案中,广和律所协助仲裁案吴泰公司的相对方和吴泰公司的其他原股东进行协议转让股权”完全是不存在的,是捏造的;认定“吴泰公司表示从来不知道也没有委托广和律所协商转让吴泰公司的债权的事宜”以及“债权转让的受益人就是仲裁案吴泰公司的相对方”是歪曲事实。(二)二审法院为了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故意歪曲基本法理。(三)二审法院总结的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项是错误的。(四)二审法院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代理”吴泰公司“陈述”事实,主张权利。二审法院认定广和律所没有代理、参与调解、和解的授权,属于“越权代理”,不能成立,认定广和律所“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勤勉、尽责的义务”,属于明显“越权”。(五)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认定吴泰公司不知晓仲裁案在调解之中,是不能成立的,认定吴泰公司终止合同就是因为鄢律师发的邮件,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维持一审判决。吴泰公司提交意见认为:涉案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由于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损失。申请人在代理仲裁案件中,存在企图双方代理及越权代理的行为,违反了勤勉尽责义务,我司终止授权依法有据,请求法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22日,广和律所(乙方)与吴泰公司(甲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黄道雕、吴某乙、肇庆亘泰商务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泰公司)的抵押权纠纷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委派鄢烈超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并约定:在签订本协议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三十五万元,除此之外,甲方应及时如数向乙方律师支付因办理本案产生的差旅费、误餐费、查档、复印、翻译以及取证费等必要费用。甲方在通过调解结案或者对方撤回申请、或者在甲方收到本案仲裁胜诉裁决书一周内另支付律师费六十万元整(调解结案和对方撤回申请均视为甲方胜诉)。2013年5月28日,受托人鄢烈超在吴泰公司所执合同作出手写说明:本协议约定款项(律师费)如果委托方败诉则可以不付款,包括前面的三十五万元,如果委托方胜诉,则应在执行回转一周内如数支付乙方。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广和律所在代理吴泰公司参加仲裁案件期间,吴泰公司是无需向广和律所支付代理费的,只有在胜诉执行回款项之后,才从执行回的款项中支付代理费并无不当。虽然在涉案仲裁案件的委托合同中吴泰公司对广和律所进行了特别授权,但委托合同同时还明确约定广和律所与仲裁案件的相对方和解必须取得吴泰公司的书面同意,而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广和律所协助仲裁案吴泰公司的相对方和吴泰公司的其他原股东进行协议转让股权,并就他们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修改提出意见,由于上述两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是仲裁案吴泰公司的相对方,而广和律所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施行上述行为是经过吴泰公司书面同意后所为,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广和律所在仲裁过程中为相对方争取利益而作出相应工作的上述两行为,超出了广和律所代理权限的范围,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勤勉、尽责的义务,足以导致委托合同双方丧失合作的信任基础,广和律所对此负有过错责任,从而支持了吴泰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并依照合同约定判决吴泰公司无需支付律师代理费亦无不当。广和律所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广和律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麦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