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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行诉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朱海林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靖行诉初字第0006号起诉人朱海林。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起诉人朱海林(以下简称起诉人)以靖江市卫生局、靖江市信访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原为靖江市团结卫生院一名外科医生。因2003年其至中纪委反映靖江市卫生局领导合伙骗医疗保险及腐败等情况,靖江市卫生局领导多年来一直对其打击报复。具体为:1、起诉人2003年写信给原靖江市市委书记,后相关领导很恼火,表示要揍起诉人;2、起诉��十几年在团结卫生院工作,每周工作约88小时,起诉人从2004年起多次向靖江市卫生局、团结卫生院申请加班工资未果;3、起诉人从2004年起多次向靖江市卫生局、团结卫生院申要读书期间的工资和学费未果;4、起诉人从2003年3月至2005年5月,组织集体上访,遭受打击报复;5、2005年起诉人未与单位签解聘合同,但单位单方面解聘了起诉人。起诉人多次向靖江市卫生局和靖江市信访局反映情况,但两局避重就轻,互相推诿。起诉人认为两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起诉人的权利,故请求依法撤销靖江市卫生局答复意见书靖卫(2014)第2号、靖江市信访局信访事项不予复查告知单(2014)05号,两局对起诉人合理诉求书面答复并尽快解决。经审查查明,起诉人致信靖江市市委书记的信件转至靖江市卫生局后,2014年9月9日,靖江市卫生局作出靖卫复字(2014)第2号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对起诉人的三项诉求分别进行了答复。起诉人对此不服,要求靖江市人民政府进行复查。2014年10月24日,靖江市信访局作出靖信[复]不予字(2014)05号信访事项不予复查告知单(以下简称不予复查告知单)。起诉人不服上述答复意见书和不予复查告知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上述答复意见书和不予复查告知单,并要求靖江市卫生局和靖江市信访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起诉人不服靖江市卫生局信访答复意见书及靖江市信访局不予复查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海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